行政复议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5〕68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2日作出的编号:440114146296647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退还罚款,取消计分。
申请人称:
1.被申请人所述违法位置地面标线模糊不清,从所提供的违法现场照片可以证明。2.地面白色实线标线不清,在汽车驾驶员位置无法识别,从所提供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可以证明,驾驶员眼睛位置比行车记录仪更低,更看不到有线。综上,申请撤销违法行为判定,退还罚款,取消记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经调取查看2025年1月4日16时04分许的违法监控录像与照片截图,一辆悬挂粤A9XFXX号牌小型汽车,在通过花都区新华街道云山大道建设北路口(西往东)时,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
该车驾驶员也是复议申请人张某于2025年1月22日在网上交管系统进行交通违法处理,被申请人认定张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张某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分。
关于申请人反映相关问题,被申请人回复如下:
申请人反映违法位置地面标线模糊不清,无法识别,应该撤销交通违法。
经查看案涉粤A9XFXX号牌小型汽车的违法视频,当时粤A9XFXX号牌小型汽车沿云山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云山大道与建设北路交界,其中云山大道与建设北路由西往东路口路面标线清晰,粤A9XFXX号牌小型汽车压白色实线由西往东行驶,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理应接受处罚。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编号为4401141462966474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建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5年1月4日16时04分许,一辆悬挂粤A9XFXX号牌小型汽车,在通过花都区新华街道云山大道建设北路口(西往东)时,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记录。
申请人于2025年1月22日到网上交管系统接受违法处理,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等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记1分。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查,涉案粤A9XFXX号牌小型汽车沿花都区云山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云山大道与建设北路交界,交界处地上施划有右转弯车道与直行车道,两车道的分割线为白色实线,标线清晰可见。涉案车辆在右转弯车道内行驶,后压白色实线
由西往东直行通过涉案路口。另涉案路段立有“直行车道左转弯和右转弯”“请提前选择车道”“违反禁止标线抓拍”等告示标志牌。右转弯车道内划有清晰的右转标线。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视听资料、违法视频截图、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管辖区域内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实施相应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十三)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之规定,申请人驾驶涉案车辆在涉案路段行驶过程中实施了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行为,有拍摄的视频为证,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于2025年1月22日作出的编号:440114146296647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抄告: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