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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5〕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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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5〕172号

发布日期:2025-04-15 09:51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钟某某: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人民政府就你反映的改变宅基地用途、消防违法行为等事项作出的答复,于2025年2月27日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你通过12345平台多次向被申请人反映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某地存在违规改变宅基地用途、消防违法等问题,要求查处。被申请人在广州12345平台通过不同工单答复你。

  2024年9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工单(编号:0324***********)告知你:“您好,针对您的事项诉求,经核实,再次办理时,暂未发现新情况。接到市民反映的花都区狮岭镇某地反映消防安全问题,狮岭镇综合行政执法三分队队员就2024年9月6日检查发现该地址当事人未提供建筑消防验收相关手续,该房屋已投入使用的问题,于2024年9月25日向区住建局咨询:农村村民自建住宅不适用于广州行政区域内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具体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五十八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2024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工单(编号:0324*******)告知你:“您好,针对您的事项诉求,经核实,已按再次办理意见办理。接到市民反映的花都区狮岭镇某地反映消防安全问题,狮岭镇综合行政执法三分队队员就2024年10月8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地址当事人未提供建筑消防验收相关手续,该房屋已投入使用,此前我执法队于2024年9月25日向区住建局咨询:农村村民自建住宅不适用于广州行政区域内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具体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五十八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2024年11月7日,被申请人在工单(编号:0324***********)告知你:“您好,针对您的事项诉求,经核实,再次办理时,暂未发现新情况。接到市民反映的花都区狮岭镇某地反映改变房屋使用性质问题,狮岭镇综合行政执法三分队于2024年10月28日到现场检查,该地块为农村宅基地,于多年建成的5层建筑,当事人现场提供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花府集建字[1991]第******号),执法人员要求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使用房屋,不得擅自用作他用。”

  2025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在工单(编号:0824*********)告知你:“您好,针对您的事项诉求,经核实,再次办理时,暂未发现新情况。接到市民反映的花都区狮岭镇某地反映改变房屋使用性质问题。2024年11月13日,狮岭镇综合行政执法三分队约谈某地房屋相关当事人,责令其限期内自行整改,恢复房屋居住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同时督促村、社对其加强管理教育与规范居住行为。接到重办后2024年12月28日现场检查,现场情况与上一次检查情况保持一致。”

  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以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等规定,本案中,你向被申请人反映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某地存在违规改变宅基地用途、消防违法行为等问题,要求查处,被申请人将调查处理结果及理由告知你,履行了相关职责。被申请人对你的答复不直接为你设定权利义务,未对你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与你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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