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211号
申请人:江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花路10号。
负责人:徐志铝,职务:教导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的编号:440114160142406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2年6月23日11时20分,在茶梅街出天贵路西(花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旁),该道路有两车道,本人在天贵路转入茶梅路时,看见该道路(右侧)有几辆车停着,当时被交警拦截,因地上的指示线被车辆压着,根本看不见指示线,本人以为茶梅路是双向车道行驶,车子从天贵路驶入茶梅路3米左右,交警看见马上过来收了我驾驶证和行驶证,完全没有告知我违反交通法规,然后继续对前面违法车辆进行执法,于是我在车等了一会儿,下车问交警什么回事,交警也不告知我,我不知道自己逆向行驶,最后对我开具了罚单。
诉求:1.本人当时是看不到地上的指示线的,只看见有几辆车包括警车都是逆向行驶,所以我误以为不是逆向车道,指示线被前面几辆车压着;2.交警在执法时为什么不把车辆靠边停,而要压着指示线,导致后面车辆看不见;3.交警拿了本人驾驶证、行驶证约5分钟都不告知本人违法,再三追问下,才对我开罚单;4.交警态度不好。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2年6月23日11时许,民警江廷海、陆庆锋根据勤务安排在花都区茶梅街出天贵路西31米路段开展勤务工作,11时20分,发现一辆悬挂粤AD1XXXX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天贵北路西侧路面右转驶入茶梅街,因粤AD1XXXX号牌的小型轿车涉嫌实施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于是上前将该车截停,根据该驾驶员提供的姓名并使用移动警务手机上的人脸识别功能,经公安网查询核实该车驾驶员身份。
民警检查核实了申请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后,确定该车实施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向申请人江某某指出其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九十条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四)逆向行驶,或者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之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对申请人汤先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告知其违法事实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现场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向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罚款200元。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163号令)第十一条第(四)项关于“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的规定,记3分,驾驶员江某某在决定书上签名确认。
关于申请人江某某反映:1、地上指示线被前面几台车子遮住,看不到地上指示线;2、交警执法车辆把地上指示线压了,导致本人看不到;3、执法人员没有告知本人违法行为;4、执法人员态度不好;
经调查,被申请人现将具体情况答复如下:1、关于申请人反映地上指示线被遮住的问题,经查,违法行为发生时,地上指示线被其驾驶的车辆遮住,未发现其他车辆遮住地上指示线,同时,区职能部门在该路口设置了多种交通标识,防止车辆逆向驶入,在天贵路与茶梅街交叉路口已设置禁止右转标识牌,茶梅街东侧路口已设置禁止驶入标识牌;
2、关于申请人反映执法车辆压着指示线,经核,当时执法车辆停放于车道分隔线上,未压指示线;
3、关于申请人反映执法人员没有告知违法行为,经核,执法人员在拦截其车辆时已告知其违法行为;
4、关于申请人反映执法人员态度不好,经核执法经过,不存在该情况。
经核,被申请人认为编号为4401141601424067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建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2年6月23日11时20分许,被申请人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茶梅街出天贵路西31米路段(以下简称“涉案路段”)开展执勤工作时发现一辆车牌号码为粤AD1XXXX小型轿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沿天贵北路西侧路面右转驶入茶梅街,被申请人执勤人员遂将涉案车辆截停。被申请人在核查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过程中,当场向申请人指出其在涉案路段实施了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条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当场向申请人开具编号:440114160142406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依法对申请人作出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3分。申请人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查,申请人持有合法有效的C1机动车驾驶证。涉案路段路面施划有明确清晰的单向行驶的标线,且天贵路与茶梅街交界路口设置有“禁止右转”的标识。
以上事实有执勤经过、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四)逆向行驶,或者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的编号:440114160142406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