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227号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叶榕街7号。
法定代表人:胡标发,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的花教信访复函〔2022〕186号《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关于汤某某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花教信访复函〔2022〕186号《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关于汤某某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学校是好的,但是因为我家里有3个小朋友,今年哥哥读一年级,明年双胞胎妹妹又读一年级,家里老人已经80岁,试问怎么接送,现在分配学校离住的位置好远,家里老人接送不方便,希望能就近安排入读到紫兰小学。现在分配到杨一小学,现在住某某苑,学校离住的位置有4公里了。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信访要求小孩能就近入学,被申请人对此作出的《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关于汤某某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2022年6月16日,申请人汤某某通过来访反映申请统筹到棠澍小学或紫兰小学就读的事项。申请人对现在统筹分配到杨屋第一小学感到不满,认为学校离居住地大华三路某某苑太远,不符合就近入学的政策性要求。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的规定,可知,被申请人作为花都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在总结往年招生工作经验及摸查测算的基础上,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制定并实施《2022年广州市花都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方案》、《2022年广州市花都区城区小学学校招生工作细则》,属于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第二,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划分公办小学招生地段时,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在3公里以内。”、《2022年广州市花都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方案》二、小学招生(十二)公办小学学位安排“(2)统筹生:具有花都区户籍的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法定监护人所能提供的有效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或符合租购同权条件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报名手续的,以实际居住地为主,由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公办小学学位 (详情参照各教育指导中心公布的辖区招生方案)。统筹安排入学主要是落实本地户籍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并非确保其入读地段对口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如出现居住地周边学校无法统筹安排的情况,可统筹回户籍所在地入学。”和《广州市花都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细则》(花教〔2022〕12号)“2.统筹生。第一类:具有花都区城区内集体户或城区商品房户籍,但户籍所属房产产权人不是其父母或者其法定监护人,此类不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城区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学位。(5)拆迁户:根据拆迁协议内容由拆迁方提供居住地或领取拆迁补贴自行解决住地并实际在城区范围居住的拆迁户子女,能提供拆迁协议和有效租赁合同,经核实确认现住址为适龄儿童与父母在花都区城区的唯一居住地的。”的规定,可知,申请人的孩子作为拆迁户属于统筹生,由城区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学位,但并非确保其入读地段对口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鉴于居住地周边学校的学位相对紧张,故被申请人将其统筹安排入读至直线距离在3公里范围内的杨屋第一小学的行为依法合规。
二、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作出的《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关于汤某某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的程序合法
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及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的规定,申请人汤某某于2022年6月16日到花都区教育局信访,回复办理限期是2022年8月15日,被申请人在调查处理后于2022年6月27日通过邮寄书面答复的方式回复申请人,并未超过限办期限,作出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关于汤某某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的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关于汤某某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花教信访复函〔2022〕186号)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作出程序合法,请黄色直播 予以决定维持。
本府查明:
2022年6月16日,申请人通过来访反映其为花都区秀全街某某村人,于2017年拆迁搬到大华三路某某苑居住,现其儿子黄某某被分配到杨屋一小就读,接送十分不方便,要求就近到棠树小学或紫兰小学就读的事项。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花教信访复函〔2022〕186号《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关于汤某某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内容为:“根据《2022 年花都区城区小学招生工作细则》的精神,拆迁户子女属于区政策性照顾学生,统筹入读我区公办学校。区教育局已依法依规在三公里范围内统筹您小孩入读公办小学,不再调剂,望市民谅解。”申请人对上述答复意见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申请人汤某某是花都区秀全街某某村人,因广清城际轨道交通项目与红棉大道工程南段建设的需要,被征收了集体土地上的农房,后被安置于花都区花城街大华村某某公寓。申请人汤某某的儿子黄某某出生于2015年9月,被申请人安排其入读杨屋第一小学。
以上事实有花都区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信访件编号:LF4401142022061694401)、《关于征地项目涉及被征收房屋权利人适龄小孩入读小学问题的函》、花教信访复函〔2022〕186号《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关于汤某某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黄某某入读杨屋第一小学截图、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案事项的职权。
本案中,申请人属于拆迁户,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21〕3号)第二点“小学招生”中“划分公办小学招生地段时,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在3公里以内。”和《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关于印发2022年广州市花都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方案和2022年花都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表的通知》(花教〔2022〕12号)中招生工作方案二、小学招生(十二)公办小学学位安排“(2)统筹生:具有花都区户籍的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法定监护人所能提供的有效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或符合租购同权条件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报名手续的,以实际居住地为主,由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公办小学学位 (详情参照各教育指导中心公布的辖区招生方案)。”以及《2022年广州市花都区城区小学学校招生工作细则》中“二、招生对象和类别。第(二)招生类别……2.统筹生。第一类:具有花都区城区内集体户或城区商品房户籍,但户籍所属房产产权人不是其父母或者其法定监护人,此类不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城区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学位。……(5)拆迁户:根据拆迁协议内容由拆迁方提供居住地或领取拆迁补贴自行解决住地并实际在城区范围居住的拆迁户子女,能提供拆迁协议和有效租赁合同,经核实确认现住址为适龄儿童与父母在花都区城区的唯一居住地的。”的规定,申请人的子女属于统筹生范畴,由城区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学位,被申请人将其统筹安排至直线距离在3公里范围内的杨屋第一小学入读的行为,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作出的花教信访复函〔2022〕186号《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关于汤某某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内容主要是对申请人申诉求决的小孩就近入学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申请人要求撤销花教信访复函〔2022〕186号《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关于汤某某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并重新作出处理,依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的花教信访复函〔2022〕186号《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关于汤某某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