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071号
申请人:毛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的答复,责令其限期重新处理,并书面函告本人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9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广州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医用冷敷贴实际功能与宣传功能不符合,涉嫌虚假宣传,请求其依法查处,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致使本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申请人作为第三人所售商品的商品的购买者,与被申请人做出的针对第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鉴于此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1.被申请人违反处罚法定原则,适用依据错误。
被申请人适用行政处罚法违法情节轻微条款应属不妥,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应综合考量,被举报公司是否有违法故意,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否及时纠正,是否赔偿消费者,以及该商品是否为特殊商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被举报方公司发布的虚假广告属于医疗器械类别,医疗器械常被用来辅助治疗疾病,其虚假广告相对于普通商品应危害更大, 同时被举报方公司没有及时赔偿消费者,综上,被举报方应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适用依据错误。同时针对类似行为,多个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均予以处罚,处罚是法定的,被申请人没有依法查处,有违合法,合理行政原则,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之嫌。
2.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做出行政行为,应告知行政行为相对人以及相关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同时告知救济途径,申请人作为行政行为相关人,被申请人没有告知本人救济途径,程序违法。
综上,请行政复议机关支持本人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的处理符合法律的规定。
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9日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收到申请人毛某举报广州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与产品功效不符合的宣传用语的事项。
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22日对广州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XX号XXX房进行现场检查。
1.该公司持有效营业执照合法经营,能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广州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送货单、广州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广州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武夫人医用冷敷贴的产品检验报告、广东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获取的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粤广审准许字[2021]第016825号)、《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粤广审准许字[2021]第016826号)、广东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效营业执照合法经营。
2.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广州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平台上的武夫人官方旗舰店上该产品的展示页面,发现该产品宣传语“武夫人医用冷敷贴医美敷料淡化痘印敏感肌晒后护理受损肌肤非面膜”中使用“淡化痘印”用语。并检查该产品套装包装上未发现有“淡化痘印”等功效,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穗花市监丰责字[2022]022202号)要求广州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对发布与产品的实际性能、功效不符合的宣传用语、图片等违法行为立即整改。广州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当即进行整改,整改后该产品的展示页面宣传用语修改为“武夫人医用冷敷贴物理退热日常肌肤护理敷料非面膜”。
3.2022年2月2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广州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做询问笔录,该公司称“淡化痘印”宣传用语于2022年1月1日设计好后上架使用,截至2月22日共完成35单销售记录。商品标价128至178元之间,但是该公司称过年期间打折促销,销售量小,价格比较低,且根据销售记录显示,销售额多为15.47元、38元、24元等较小数额。只有销售记录显示有一单是558元订单,1月3日收到产品后于1月7日申请退款,1月13日退款成功。其余均是50元以内的数额。
经查明,该公司确实曾经在淘宝平台武夫人官方旗舰店销售武夫人医用冷敷贴时,宣称功效:淡化痘印,使用时间不长,使用该宣传用语期间销售量较小,且其已立即整改。该公司虽然曾在淘宝平台上的武夫人官方旗舰店上宣传该产品中使用了“淡化痘印”等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检查后该公司当即整改完毕,且该宣传用语使用时间较短,期间销售量较小,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能及时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该公司不予立案处罚。
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决定受理该投诉工单。2022年2月24日通过电话回复申请人,被投诉人在电商平台经营涉投诉产品时,确有发布与涉诉产品的功能性能不符合的宣传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被投诉人立即整改。被投诉人随即对以上内容进行了纠正处理。被投诉人现场提供了涉诉产品的供货商资质,供货单据及检验报告等材料。鉴于被投诉人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且及时纠正,被申请人决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投诉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销售记录显示,申请人购买武夫人医用冷敷贴是558元的订单,于1月3日收到产品后于1月7日申请退款,被投诉人已于1月13日退款成功。对投诉所涉消费纠纷,被申请人已进行调解,但被投诉人表示不接受被申请人的调解,故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至于被投诉人是否应该赔偿申请人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被申请人已将上述处理结果答复给申请人并告知了救济途径
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通过电话回复以及全国12315平台将处理情况答复给申请人,并在电话中告知申请人可以选择的救济途径:“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有疑问,可以到花都区政府天贵路94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去广州市铁路法院申请诉讼”,申请人电话中答复“这个前几次我已经申请过了,这个我知道”,证明被申请人也已履行了告知救济途径的义务。
三、申请人没有复议资格
对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处罚的问题。关于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广告违法行为均有权举报,但并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举报人有施加行政处罚负担的权利。举报的作用并非直接保障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主要是为行政机关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提供线索,因此其规范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保障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没有对被投诉举报人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则应依赖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举报人有要求为被投诉举报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就《广告法》而言,仅规定了举报人享有举报权,并无规定举报人享有要求为被投诉举报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而举报请求权并不必然包括向被投诉举报人施加行政负担的请求权。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了申请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的情形,其中(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该条规定了只有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时,申请人才享有行政复议权,本案中就举报而言,因举报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非保障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的处理决定与申请人无关,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投诉处理情况仅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所作出的一个程序性告知。据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没有复议资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是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答复。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同时,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因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要求不合理。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2年1月19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收到申请人投诉,反映广州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某堂公司”)使用与产品功效不符合的宣传用语的事项。2022年1月25日,被申请人受理了该投诉。2022年2月22日,被申请人到某某堂公司登记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XX号XXX房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某某堂公司持有效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广州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送货单、广州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广州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武夫人医用冷敷贴(以下称“涉案产品”)的产品检验报告、广东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获取的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粤广审准许字[2021]第016825号)及《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粤广审准许字[2021]第016826号)、广东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效营业执照。被申请人在某某堂公司的淘宝平台武夫人官方旗舰店上查询到涉案产品的展示页面,发现该产品宣传语“武夫人医用冷敷贴医美敷料淡化痘印敏感肌晒后护理受损肌肤非面膜”中使用了“淡化痘印”等用语,而从该产品套装包装上未发现有“淡化痘印”等功效。2022年2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穗花市监丰责字[2022]0222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某某堂公司对发布与产品的实际性能、功效不符合的宣传用语、图片等违法行为立即整改。某某堂公司当即整改,涉案产品的展示页面宣传用语修改为“武夫人医用冷敷贴物理退热日常肌肤护理敷料非面膜”。2022年2月23日,被申请人对某某堂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森做询问笔录,该公司称“淡化痘印”等宣传用语于2022年1月1日设计好上架使用,截至2月22日共完成35单销售记录。涉案产品标价在128至178元之间,但该公司称过年期间打折促销、销售量小、价格比较低,且根据销售记录显示,销售额多为15.47元、38元、24.77元等金额。只有一单是558元的订单,申请人于1月3日收到产品后于1月7日申请退款,又在1月13日退款成功,其余均是50元以内的数额。
2022年2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2年2月24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投诉举报答复。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广东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书、投诉详情、现场照片、涉举报商品网页涉及沟通广告设计截图、涉举报产品使用含功效用语期间的销售记录、申请人订单及退货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后商品网页截图、被投诉公司营业执照、涉投诉商品送货单、被投诉商品成品厂方检验报告、被投诉商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被投诉商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被投诉商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被投诉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投诉公司法定代表人另一公司营业执照、涉投诉商品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粤广审准许字[2021]第016825号)、涉投诉商品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粤广审准许字[2021]第016826号)、现场笔录、被投诉公司不接受调解声明、询问笔录、电话答复录音证据复制(提取)单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第二十七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案举报的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协调、审查、反馈等环节,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全部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有关投诉举报机构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9日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收到申请人投诉,并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于2022年2月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将处理结果答复申请人,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到某某堂公司登记住所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淘宝平台武夫人官方旗舰店上对涉案产品使用“武夫人医用冷敷贴医美敷料淡化痘印敏感肌晒后护理受损肌肤非面膜”的宣传语,而该产品未发现有“淡化痘印”等功效,涉嫌使用与产品功效不符合的宣传用语,被申请人作出穗花市监丰责字[2022]0222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某某堂公司对发布与涉案产品的实际性能、功效不符合的宣传用语、图片等违法行为进行立即整改,该公司当即整改。结合某某堂公司于2022年1月1日至2月22日经营涉案产品共完成35单销售记录,只有一单是558元的订单且已成功退款,其余均是50元以内的数额,被申请人认为某某堂公司属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能及时纠正,对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合法有据。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涉案投诉举报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