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074号
申请人:林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1440114002022010704444289 号举报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6日对全国12315平台1440114002022010704444289号举报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立案或移送线索决定。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 2022 年1月通过 12315 平台举报广州花都某某客运发展有限公司运营的7XX路公共汽车线路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编号为1440114002022010704444289,由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花都区新雅市场监督管理所受理。1月26日,花都区新雅市场监督管理所通过12315平台答复不立案,本人于1月27日收悉。
7XX 路公共汽车由广州花都某某客运发展有限公司运营,为跨区域公共汽车线路,许可机构为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穗交运政信〔2021〕127号)答复,7XX路公共汽车最近一次正式调整为根据广州市交通运输局2020年8月30日发布《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公共汽车石马站等站点的通知》(穗交运公管〔2020〕33 号)许可,调整至荔红路总站运作。
第一,该线路未依法履行票价申报程序。根据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我市公交线路票价申报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2018〕504号)规定,线路调整应向广州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定票价。但截至2021年11月18日,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穗发改政务公开〔2021〕110号)答复,核定7XX路票价的文件仍为广州市物价局《关于701路等4条公共汽车线路票价的批复》(穗价函〔2008〕185号),即经营企业在线路调整时并未依法申请核定票价。
第二,该线路实际收费超出标准。根据国家地理信息服务系统测量,按照穗交运公管〔2020〕33号文批复走向(现运行线路为根据2021年7月5日穗交运公管〔2021〕35号文因应道路施工进行临时调整后的线路),7XX路机场路方向里程为35.8公里,荔红路方向为36.6公里,双向平均里程为36.2公里。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我市公交线路票价申报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2018〕504号)规定,该里程应收票价为4元,7XX路公共汽车目前实收票价为5元,不符合规定。
申请人的举报线索明确清晰,能证明被举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法应当立案调查或移送线索。
被申请人在不予立案答复中写明,“根据穗交运工管 (2020)33号文规定,7XX路公交线在2020年8月29日,由万科天景花园总站延伸到花都荔红路总站始发,现荔红路总站至机场路总站全程43.2公里。”这一情况不符合实际,答复中提及的43.2km里程即7XX路公共汽车线路被举报时的实际里程系根据穗交运公管〔2021〕35号文进行临时调整后的里程。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解释,公共汽车线路因施工等原因临时调整无需重新计算票价。被申请人的答复完全与事实不符,可见其并未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立案。
申请人的举报线索明确清晰,能证明被举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但被申请人并未认真调查并依法立案,且做出了不合法的不予立案决定。
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申请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对全国12315平台1440114002022010704444289号举报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立案或移送决定
。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的处理符合法律的规定。
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林某某举报广州花都某某客运发展有限公司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事项。
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17日对广州花都某某客运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7XX路公交线是该公司在2008年开行的跨区公交线路,当时起止点分别为花都万科天景花园总站和广州机场路总站,全程39公里。根据市物价局穗价函[2008]185号核定票价为5元,实施分段收费。2020年9月12日7XX路线根据穗交运公管[2020]33号文由花都万科天景花园总站延伸到花都荔红路总站始发,现花都荔红路总站至机场路总站全程43.2公里,机场路总站至花都荔红路总站全程43.2公里,线路全程平均43.2公里。依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公交线路票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2020]80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调整后7XX路属于经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调整的日班车的公交线路票价,按照全程营运里程对应得票价定价标准确定票价,并不需要重新申报。鉴于此,被申请人认定广州花都某某客运发展有限公司不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
二、被申请人举报处理和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和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依法作了核查处理,并于2022年1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答复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举报处理情况,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关于核查期限和是否立案答复期限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不存在违法行为和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理由和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作为价格监管部门,已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依法调查核实并回复了举报人调查结果,履行了相关监管职责,不存在申请人所说未认真调查、作出了不合法的不予立案决定的问题。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是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并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答复。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同时,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因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要求不合理。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2年1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举报线索,反映被举报人广州花都某某客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客运公司”)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的问题,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2022年1月17日对某某客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7XX路公交车上车大门口的购买处张贴有“7XX线无人售票票价表”,公示了花都荔红路到广州往返的票价情况,票价分别为5元、3元、2元3个等级。某某客运公司现场提交了“关于7XX线票价格的情况说明”和穗价函〔2008〕185 号关于701等4条公共汽车线路票价的批复、穗交运公管〔2020〕33 号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公共汽车石马站等站点的通知、广州智能公交管理系统线路调度发班截图等文件资料。
另查,7XX线是某某客运公司在2008年开行的跨区公交线路,起止点分别为花都万科天景花园总站和广州机场路总站,全程39公里。根据市物价局穗价函〔2008〕185 号核定票价为5元,实施分段收费。2020年9月12日,7XX路线根据穗交运公管〔2020〕33号文由花都万科天景花园总站延伸到花都荔红路总站始发,根据广州智能公交管理系统线路调度发班截图显示,调整后2020年9月12日7XX线的双向里程均为41公里,2022年1月17日的广州智能公交管理系统线路调度发班截图显示,花都荔红路总站至机场路总站全程43.2公里,机场路总站至花都荔红路总站全程43.2公里,线路全程平均43.2公里。依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公交线路票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2020〕80号)第三点“简政放权”第(一)项的规定,调整后7XX路属于经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调整的日班车的公交线路票价,按照全程营运里程对应的票价定价标准确定票价。
2022年1月21日,被申请人认为未发现7XX线路公交车的违法收费问题,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2年1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核查情况以及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对上述举报答复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及举报材料(编号1440114002022010704444289)、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某某客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及授权委托书、某某客运公司出具的《关于7XX线票价情况说明》、广州智能公交管理系统线路调度发班截图、《关于701路等4条公共汽车线路票价的批复》(穗价函〔2008〕185 号)、《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公共汽车石马站等站点的通知》(穗交运公管〔2020〕33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公交线路票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2020〕80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我市公交线路票价申报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2018〕504 号)、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案投诉举报的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于2022年1月17日进行现场核查并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后于2022年1月26日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在案证据显示,某某客运公司经营的7XX线公交车根据市物价局穗价函〔2008〕185 号核定票价为5元,自2020年9月12日开始依据2020年8月30日下发的穗交运公管〔2020〕33号文调整线路,应依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我市公交线路票价申报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2018〕504 号)和2020年7月30日下发的《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公交线路票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2020〕80号)要求,按照全程营运里程对应的票价定价标准确定票价。根据广州智能公交管理系统线路调度发班截图显示,调整后2020年9月12日7XX线的双向里程均为41公里,对应的票价定价标准为5元。因此,某某客运公司并不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合法有据。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并重新处理,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工单编号1440114002022010704444289的投诉举报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