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114号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的花山府责字〔2022〕00019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的花山府责字〔2022〕00019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申请人称:
花木场铁棚是十三年前所建,作于农药、农具看护和避雨用途。由于市场经济原因,暂借于朋友放存物资废品回收,其实质是花木场所拥有。
在十年前,在农田所建工棚,太过小事,国土规划所一般不受理,在确保不阻拦政府征地、阻碍地方发展前提下,向农户和生产队报备,即能搭建。
花木场所建工棚,不高于四米,周边没有围砖,非常简陋,主要作用遮阳避雨、存放农具和看护,相对于妨碍农田耕作来讲,利大于弊,其作用更利于高效农业作业。建议保留。
还有,花木场合同到期,属于广大农户所拥有,按村规俗约,准建不准拆,也就是属于农户财产,相信政府不会作出损害农民群众的私人利益,盼政府各级领导知乎所以,给予保留。
滋事为镜,纵观全区全镇,种花木、种菜或其他,多多少少都有搭建临时工棚,岂能一概而统,增加政府和广大农户的对立面吗?所以不是政府征用地,保留工棚为盼。
此事为镜,我国是农业大国,确保农民增收是当届政府的头等大事,我花山镇很难展开大规模统一种植模块。而适合散户多种类经营作业。反之,有干涉个体经营之嫌,增加农田荒废。给政府添加败笔,实属无奈。恳请政府撤销责令,还天与民,含首敬盼。
被申请人答复称:
经查实,涉案地块地属花山某某村XX队,2019年3月15日由花山某某村13队村民罗某某租赁,租赁期为20年,之前已搭建有约200平方米的铁棚屋,2021年4月份,罗某某转租给广州某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广州某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在铁棚屋旁又多搭建约60平方米,2022年3月16日,被申请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花山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所对位于花山某某村XX队自编18号广州某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地块非法占用耕搭建的国家卫片清理整治通知,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规定,查处辖区内违建是被申请人职能范围,当天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涉案铁棚屋无规划许可证及无相关报备手续,面积约260平方米,土地性质为耕地,执法人员立即发出花山府责字〔2022〕00019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2022年3月18日前拆除非法占用耕地的建筑物及清理乱堆放,恢复土地原状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恢复土地原状。
2022年3月23日,被申请人综合行政执法队组织人员对涉案的铁棚屋依法进行了拆除,并对土地进行了复绿处理。
被申请人认为:广州某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地块铁棚屋,无规划许可证及无相关报备手续,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的花山府责字〔2022〕00019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合法,请求黄色直播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的花山府责字〔2022〕00019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本府查明:
2022年3月16日,被申请人向广州某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发出花山府责字〔2022〕00019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称其在花山某某村XX队自编XX号进行非法占用耕地搭建铁棚(以下简称“涉案铁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2022年3月18日前拆除非法占用耕地的建筑物及清理乱堆放,恢复土地原状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恢复土地原状。2022年3月23日,被申请人组织人员对涉案铁棚进行了强制拆除。申请人对上述《责令改正通知书》不服,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申请人于2019年3月22日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某某村XX经济合作社签订《耕地租赁合同》,租赁位于花山某某村XX经济合作社土名为“莫炳东北”的地块,共2.37亩,租赁期为2019年3月15日至2039年3月14日。申请人称涉案铁棚系其十三年前所建,暂借给广州某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存放物资。
以上事实有花山府责字〔2022〕00019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耕地租赁合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的查明事实,收集好有关证据材料。本案中,申请人陈述涉案铁棚系其所建,但被申请人以广州某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作为行政相对人作出涉案《责令改正通知书》(花山府责字〔2022〕000192号),却不能提供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或调查笔录等相关佐证材料,导致违法行为主体不明,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责令改正通知书》,属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鉴于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3月23日对涉案铁棚进行了强制拆除,所以已无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之必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的花山府责字〔2022〕00019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