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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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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125号

发布日期:2022-06-16 10:59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何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的花教函〔2022〕4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的花教函〔2022〕4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认为在花都区教育局2022 年公开招聘教师通告(区内考点)中关于具体资格条件1.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的报考年龄应为30周岁以下(即 1991 年11月10日及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报考年龄为35周岁以下(即 1985 年 11 月10日区以后出生)的规定,应当有对应法律法规依据。

  二、作为人民教师,理应受到社会和人民政府的公平对待,一般只要18岁以上,应当一视同仁,但被申请人在处理教师年龄上有很大的问題,如果存在不合规或者合规的过程和结果,应该公开。被申请人不能保证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实现,降低了公众的监督能力,缺乏一个行政单位应有的担当与责任。依申请公开也未公开,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对教师参加应聘的年龄限制存在慢作为、懒作为、不作为等问题。

  三、被申请人针对公开诉求并无提供针对性和准确性回复,反而暴露出被申请人在涉行政行为中存在不明确也不公开具体依据问题。故请求复议机构依法秉公核查,确认被申请人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责令依法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义务。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2022年公开招聘教师通告(区内考点)报考人员的年龄要求: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的报考年龄应为30周岁以下(即1990年11月10日及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报考年龄为35周岁以下(即1985年11月10日及以后出生)的依据”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法律正确。

  2022年3月10日,申请人何某向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提交《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编号:[200385202203100001]),申请公开“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2022年公开招聘教师通告(区内考点)报考人员的年龄要求: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的报考年龄应为30周岁以下(即1990年11月10日及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报考年龄为35周岁以下(即1985年11月10日及以后出生)的依据”的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规定,可知,“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相应的政府信息,可视为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范畴。   

  经被申请人检索,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在被申请人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被申请人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于2022年3月16日向何某作出了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花教函〔2022〕40号)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信息未制作或获取,适用法律正确。

  二、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申请人何某于2022年3月10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6日向申请人何某予以答复,并未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花教函〔2022〕40号)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2年3月10日,申请人何某向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提交《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编号:[200385202203100001]),申请公开“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2022年公开招聘教师通告(区内考点)报考人员的年龄要求: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的报考年龄应为30周岁以下(即1990年11月10日及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报考年龄为35周岁以下(即1985年11月10日及以后出生)的依据”。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收到该申请后,经检索后未查找到相关政府信息,遂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花教函〔2022〕4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何某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在被申请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并于2022年3月28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编号:[200385202203100001])、检索信息截图、花教函〔2022〕4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凭证截图、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2022年公开招聘教师通告(区内考点)报考人员的年龄要求: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的报考年龄应为30周岁以下(即1990年11月10日及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报考年龄为35周岁以下(即1985年11月10日及以后出生)的依据,被申请人经检索后未能查找到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被申请人据此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在被申请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合法有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被申请人在2022年3月11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答复,并于2022年3月28日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申请人要求撤销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的花教函〔2022〕4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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