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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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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128号

发布日期:2022-05-31 11:21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黄色直播 新华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的花新信〔2022〕70号《事项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撤销上述处理意见书,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事项处理意见书第一点中“对于机械停车楼建设细则等问题,待项目实施方案评审通过后,我街再详细进行公示”此公示并未明确是否“批前公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是需要批前公示的,即使土地是国有土地,但是周边是居民楼,之前已经反馈过大部分居民反对建立社会投资的立体停车场。申请人诉求:即使土地是国有的,已授权使用,但是也要有“批前公示”,公开征询意见,批前公示不过就要取消,而不是立马投招标。

  事项处理意见书第三点中“平面图第12处计划建设项目为财政投资内容”此处为业主公共区域,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此处规划要获得双三分之二业主表决,双四分之三业主同意才能计划事实。诉求:之前批前公示的《某某小区有机更新项目》改造内容并不涉及平面第12处,如果要有此计划,要求重新获得业主同意,要不就取消。

  事项处理意见书第二点中提到平面图第7处,如果平面图第12处没获得业主同意,那么第7处就要取消规划建设为居民休闲活动区域,因为小区无非机动车停车棚。诉求:在平面图第12处取消的情况下,要求取消平面图第7处的规划,对其整体进行翻新。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基本情况

  申请人是新华街新华路XX号某某小区居民,反映微改造方案不合理问题,要求解决并给予回复。2022年3月3日,申请人了解相关信息,向花都区信访局提出诉求:反映微改造方案不合理问题,要求取消项目平面图7、11、12三处项目计划,并对现有车棚进行翻新。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的《事项处理意见书》(花新信〔2022〕70号)予以处理,现申请人不服向花都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二、被申请人事处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平面图第11处计划建设为机械停车楼及平面图第7处计划建设为居民休闲活动区域的情况说明

  机械停车楼及居民休闲活动区域实际为某某小区有机更新项目(示范区)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内容,建设占用土地为花都区政府名下的国有土地(土地宗号:103008),但两处土地长期被市民占用并停放非机动车及机动车辆。

  2021年4月26日,广州市花都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某某小区有机更新项目(示范区)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审批前公示,公示的期限为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4月30日。审批前公示完成后,项目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2021年11月26日,花都区政府17届2次常务会议(附

  件3)同意授权被申请人对某某小区有机更新项目(示范区)范围内土地宗地号103008上2栋闲置用房及2处场地使用权进行委托招商,依法依规引进社会资本投资、改造和运营等工作。

  2022年4月5日,广州市花都区2022年第三次实施城

  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通过旧人大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由被申请人尽快组织公开招标事宜,依法依规引进社会资本投资、改造和运营等工作。

  目前,被申请人正组织某某小区有机更新项目(示范区)特许经营项目的公开招标及项目前期工作,暂未开始建设实施。

  (二)关于平面图第12处计划建设为非机动车停车的情况说明

  非机动车停车实际为某某小区有机更新项目(示范区)财政投资建设内容,建设占用土地为居民楼宇的公共区域。某某小区有机更新项目(示范区)财政投资部分改造内容涉及城中城A、B、C、D栋,某某巷5、8、9号,某某路11号,某某路13号,某某路15号,某某路17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五,共16栋居民楼宇建筑本体及居民楼宇间的公共区域。

  2021年6月29日至2021年7月8日期间,某某小区有机更新项目(示范区)财政投资部分建设内容进行居民公示,其中建设内容没有包含非机动车棚建设,在公示期间已收到居民提出建设非机动车棚的意见反馈。

  2022年1月14日,某某小区有机更新项目(示范区)邀请了设计师工场专家进行咨询,设计单位根据项目财政投

  资部分建设内容公示期间的居民意见、居民楼宇间公共区域

  实际情况及设计规范,对居民楼字间的公共区域进行了优化

  方案设计,计划在城中城A、B、C、D栋西侧,某某巷5号东侧,某某路17号之一东北侧,共6处居民楼宇公共区域建设非机动车停车。2022年3月期间,被申请人与新民社区居民委员会通过座谈及上门等方式,向16栋居民楼宇业主解释化方案,并征集居民意见。

  2022年4月5日,广州市花都区2022年第三次实施城

  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通过某某小区有机更新项目(示范区)实施方案优化调整内容。

  目前,平面图第12处的非机动车棚(城中城A、B、C、

  D栋西侧)将暂缓施工,被申请人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新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城中城A、B、C、D栋业主自行表决非机动车棚建设事项,如表决意见未达到《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某某小区有机更新项目(示范区)则取消该处非机动车棚建设。

  故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的《事项意见书》(花新信〔2022〕70号)并无不妥。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2年3月3日,申请人通过花都区信访局反映某某小区微改造方案平面图第12、11、7三处不合理的问题,后转至被申请人处处理。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后,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事项处理意见书》(花新信〔2022〕70号),主要内容为:“1.平面图第11处计划建设项目为社会资本投资内容,计划建设为机械停车楼,建设项目所处土地为花都区政府名下的国有土地,区有关会议已同意授权新华街对某某小区有机更新项目(示范区)范围内土地宗号103008上2栋闲置用房及2处场地使用权进行委托招商,依法依规引进社会资本投资、改造和运营等工作。对于机械停车楼建设细则等问题,待项目实施方案评审通过后,我街再详细进行公示。2.平面图第7处计划建设项目为社会资本投资内容,计划建设为居民休闲活动区域,不需要迁移或修剪树木。对于区域内的大树,我街计划要求某某小区有机更新项目(示范区)特许经营项目中标的社会资本方,施工前做好树木保护方案,减少对区域内树木的影响。3.平面图第12处计划建设项目为财政投资内容,计划建设为非机动车停车棚,经项目设计单位核实,该处停车棚距离居民楼距离已超过4米,对于火灾风险,项目设计单位已明确在停车棚会配备灭火器,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室外消防栓。”申请人对该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2021年4月30日,广州市花都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某某小区有机更新项目(示范区)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原则同意被申请人报来的某某小区有机更新项目(示范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建设管理模式及招标事项等进行了明确。

  目前,某某小区平面图第12处的非机动车棚已暂缓施工,特区经营项目仍在准备前期工作,暂未实施建设。

  以上事实有信访局来访登记表、事项处理意见书、小区照片、广州市花都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某某小区有机更新项目(示范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函(穗花发改投批〔2021〕7号)、改造批前公示图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涉案某某小区微改造项目经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复,被申请人有权组织实施。对小区微改造项目制定并公示方案,属于实施中的过程性行为,申请人通过信访对方案提出建议意见,被申请人经调查后,对申请人反映的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和答复,不直接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依法应予驳回。申请人对涉案答复意见不服的,可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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