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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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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241号

发布日期:2022-09-19 14:46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是否受理投诉程序,存在行政不作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告知是否受理投诉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本人于2022年07月1日将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投诉举报至所在地“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编号1440114002022070109348886,该材料明确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截止申请人提起本复议之日,申请人仍未收到被申请人关于该投诉举报中关于投诉是否受理的任何答复和告知材料,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复议。

  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该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七,十四条,被申请人未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告知义务,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程序违法,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使得申请人在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后无法通过市场监管局寻求救济,严重侵犯了申请人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符合法律的规定。

  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举报线索,反映被举报人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快手平台涉嫌未经审核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依法处罚,赔偿损失。

  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2日对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某某街8号(地块自编6栋)XX室(空港花都)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持有效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在该公司样品间有发现申请人举报的“某某痔立克冷敷凝胶”产品,该产品备案号为“晋临械备20220XXX号”,预期用途:适用于痔疮引起的疼痛、充血、肛门瘙痒等不适部位的缓解和辅助治疗。该公司能提供进货查验材料以及相应的产品备案凭证、检验检测报告等;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在快手平台上的某某旗舰店上展示页面,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相关视频广告。经查明,该公司确实曾经于2022年6月27日在快手平台上传申请人举报的视频广告,宣传“某某痔立克冷敷凝胶”产品,未获得广告审批,但其已自行主动整改。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且能及时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该公司不予立案处罚。

  对于申请人与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赔偿的诉求,由于被投诉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十倍赔偿及退款的诉求,其不同意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以上情况,有举报单及附件(证据1)、全国12315平台举报记录流转明细截图(证据2)、全国12315平台入口及举报入口截图(证据3)、不予立案审批表(证据4)、《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据5)、询问通知书及《询问笔录》(证据6)、被举报公司营业执照及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审批公告、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据7)、被举报商品生产方营业执照及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被举报商品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证据8)、被举报商品成品厂方检验报告及痔立克冷敷凝胶技术要求(证据9)、被举报商品加工合同及发票订单(证据10)、被举报商品检测报告及被举报商品销售页面截图(证据11)、申请人举报视频广告后台查看截图(证据12)、被举报公司拒绝调解书(证据13)、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据14)、被举报视频广告光盘(证据15)等证据予以证明。

  二、被申请人已将上述处理结果答复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刘某对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三、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登记的是举报行为

  申请人明知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知悉通过不同入口提交申请的事项及后果的情况下,通过“我要举报”入口填写申请,应当认为其系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而非对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黄色直播内设有“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我要投诉”和“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举报人在点击“我要举报”入口后出现“举报须知”页面,“举报须知”第1条载明“本平台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5条载明“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举报人需在“举报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能进入举报窗口,进行举报对象、举报人信息、业务信息等内容的填写。因此,申请人同意了该登记的举报单仅仅只是举报行为,并不是投诉行为,被申请人只需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举报的规定处理申请人的举报行为。

  四、被申请人处理举报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2022年7月15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2年7月20日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是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并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答复。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同时,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因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要求不合理。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2年7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举报线索,反映被举报人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科技公司”)在快手平台涉嫌未经审核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要求被申请人对某某科技公司依法处罚,赔偿损失。2022年7月12日,被申请人到某某科技公司登记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某某街8号(地块自编6栋)XXX室(空港花都)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持有效营业执照,在其样品间有发现申请人举报的“某某痔立克冷敷凝胶”产品(以下简称“涉案产品”),产品备案号为“晋临械备20220XXX号”,预期用途:适用于痔疮引起的疼痛、充血、肛门瘙痒等不适部位的缓解和辅助治疗。某某科技公司提供了进货查验材料及相应的产品备案凭证、检验检测报告等;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某某科技公司在快手平台上的某某旗舰店上展示页面,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相关视频广告。被申请人遂向某某科技公司开具《询问通知书》。

  2022年7月15日,被申请人对某某科技公司的受委托人梁某某进行询问调查,其承认涉案产品系其销售,并确认2022年6月27日在快手平台发布申请人举报的视频广告,宣传涉案产品,未获得广告审批,于2022年7月10日下架。被申请人向某某科技公司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穗花市监雅责改〔2022〕954号),责令其改正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同日,某某科技公司出具了《拒绝调解声明书》。

  2022年7月15日,被申请人认为某某科技公司违法行为轻微且能及时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和终止调解决定,并于2022年7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是否受理投诉程序,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举报单及附件、全国12315平台举报记录流转明细截图、全国12315平台入口及举报入口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询问通知书及《询问笔录》、某某科技公司营业执照及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审批公告、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涉案产品生产方营业执照及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涉案产品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涉案产品成品出厂检验报告及痔立克冷敷凝胶技术要求、涉案产品加工合同及发票订单、涉案产品检测报告、涉案产品销售页面截图、申请人举报视频广告后台查看截图、《拒绝调解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被举报视频广告光盘、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第二十七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之规定,某某科技公司实际经营地在广州市花都区,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案举报的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协调、审查、反馈等环节,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全部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有关投诉举报机构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于2022年7月12日进行核查,并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又于2022年7月20日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程序合法。

  本案中,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是通过“我要举报”入口登记的举报线索,且在“举报须知”页面第5条载明“……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的情况下,申请人点击“同意”后进行登记,视为申请人已知悉其登记内容属于举报,被申请人按照举报的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并无不妥。对于申请人登记内容中“要求对该交易纠纷退一赔十的诉求,被申请人亦已积极进行调解,在某某科技公司出具了《拒绝调解声明书》,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并在举报回复中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的结果,也回应了上述诉求,被申请人是否按投诉程序进行受理,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抄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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