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征〔2014〕6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的集体土地5.2386公顷(合78.58亩),其中集体未利用地3.3275公顷(合49.91亩),集体建设用地1.9111公顷(合28.67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村 | 分类 | 地类 | 征收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合成村 | 土地补偿费 | 未利用地 | 3.3275 | 40.551 | 134.9335 | 合成村 | 货币 |
建设用地 | 1.9111 | 86.8950 | 166.0650 | ||||
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 5.2386 |
|
|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 货币 | ||
合计 | 300.9985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村以
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花都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狮岭镇合成村 | 2014年3月14日 至 2014年3月18日 | 狮岭镇国土所(联系人:温锦章; 联系电话:86846147) | 2014年3月14日至 2014年3月23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公告内同同时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www.laho.gov.cn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