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征〔2013〕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3〕5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2]13号文),需将花都区花东镇、花山镇、属下的4个村的0.7996公顷(合11.994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珠江三角洲外环高速公路肇庆(黄岗)至花都(花山段)安置区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花都区花东镇石角村、保良村,花山镇南村、两龙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花都区花东镇石角村集体土地0.0407公顷(合0.61亩),其中养殖水面0.0369公顷,未利用地0.0038公顷。
花都区花东镇保良村集体土地0.2392公顷(合3.59亩),其中未利用地0.2392公顷。
花都区花山镇南村集体土地0.4980公顷(合7.47亩),其中耕地0.4980公顷。
花都区花山镇两龙村集体土地0.0217公顷(合0.33亩),其中耕地0.0003公顷,园地0.0214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村 | 分类 | 地类 | 征收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花东镇 石角村 | 土地补偿费 | 养殖水面 | 0.0369 | 56.0850 | 2.0695 | 花东镇 石角村 | 货币 |
未利用地 | 0.0038 | 28.0425 | 0.1066 | ||||
安置补助费 | 养殖水面 | 0.0369 | 33.6510 | 1.2417 | |||
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 0.0407 | 2.2351 | 耕种承包户和 相关产权人 | 货币 | |||
合计 | 5.6529万元 | ||||||
被征地村 | 分类 | 地类 | 征收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花东镇 保良村 | 土地补偿费 | 未利用地 | 0.2392 | 28.0425 | 6.7078 | 花东镇 保良村 | 货币 |
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 0.2392 | 14.3520 | 耕种承包户和 相关产权人 | 货币 | |||
合计 | 21.0598万元 | ||||||
被征地村 | 分类 | 地类 | 征收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花山镇 南村 | 土地补偿费 | 耕地 | 0.4980 | 56.0850 | 27.9303 | 花山镇南村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耕地 | 0.4980 | 33.6510 | 16.7582 | |||
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 0.4980 | 29.8800 | 耕种承包户和 相关产权人 | 货币 | |||
合计 | 74.5685万元 | ||||||
被征地村 | 分类 | 地类 | 征收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花山镇 两龙村 | 土地补偿费 | 耕地 | 0.0003 | 56.0850 | 0.0168 | 花山镇 两龙村 | 货币 |
园地 | 0.0214 | 33.6510 | 0.7201 | ||||
安置补助费 | 耕地 | 0.0003 | 33.6510 | 0.0101 | |||
园地 | 0.0214 | 28.0425 | 0.6001 | ||||
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 0.0217 | 19.5300 | 耕种承包户 和相关产权人 | 货币 | |||
合计 | 20.8772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花都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花东镇石角村、保良村 | 2013年1月22日至 2013年1月31日 | 花东镇国土所 (联系人:龚远光 联系电话:86765666) | 2013年2月1日至 2013年2月5日 |
花山镇南村、两龙村 | 2013年1月22日至 2013年1月31日 | 花山镇国土所 (联系人:孔祥林 联系电话:86941251) | 2013年2月1日至 2013年2月5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